女职工劳动保护科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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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模板适用于社会服务单位,进行知识科普,帮助大众了解女职工在职场中的劳动权益与健康保护知识,提升法律意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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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我是工小法。 针对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需要,《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》还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。今天由我为大家解读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,主要分为经期保护、孕期保护、产期保护、哺乳期保护和更年期保护。

所谓经期保护: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、低温、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劳动。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,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。

孕期保护: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。对怀孕3个月以内和7个月以上的,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

产期保护: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者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;符合《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生育子女的,奖励延长产假60日,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。产假、护理假期间,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。

哺乳期保护: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,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;对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;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。

更年期保护: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,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,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,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。

以上就是关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解读,我们下期再见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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